第七条 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计划、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检测品种和每月最低检测批次等内容;
(二)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
(三)对辖区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根据快速检测结果,及时掌握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对各单位送检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送检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移交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六)利用流动检测车定期组织开展流动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移交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做好软件应用、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室内装修所有材料以应防水、防滑、和防火为宜。墙壁光滑整洁,采用性能较好的内墙涂料进行粉刷,地面平整,采用性能较好的防滑地砖铺垫;
(二)照明条件好,电源、线路等符合实验室基本要求;
(三)有自来水供排水系统,应配置水槽两个,一个为不锈钢实验水槽,一个为清洁水槽;
(四)应配备食品检测仪、电话、电脑、打印机、冰箱等设备,并配置内外网上网设备;
(五)安装空调,确保通风良好。
第九条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站,配备快速检测箱,快速检测箱应至少具备农药残留、吊白块、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甲醛含量、PH值等定性检测功能。检测站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规范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二)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和经销该食品的经营者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三)对辖区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进行汇总,生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建议和报告,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