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8〕362号 2008年11月18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全省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快速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食品检测车、检测室、检测箱为载体,利用快速检测仪、检测试剂等(以下统称快速检测设备),通过科学的检测方式,对流通领域内食品质量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是指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所经销的生鲜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科学公正、简洁高效”的原则,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检测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负责人由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兼任。市级局应配备专用检测室、流动检测车,配备相应数量的多功能检测仪。县级局应逐步配备专用检测室,配齐食品安全检测仪,也可配备一定的速测检测试剂作为补充,有条件的可配备流动检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