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个人委托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文书时,应在“基本情况”部分的内容中标明本鉴定事项用途(如“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本鉴定文书仅供……(公安、法院)机关处理(审理)……案件参考”等)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必须登陆“江西司法鉴定信息网”,将鉴定案件信息情况录入数据库,并进行鉴定文书封面的网上打印。
七、个人委托的初次司法鉴定,只能向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不得同时向多个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时,要登陆“江西司法鉴定信息网”进行信息核查,若发现该委托案件已由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过初次鉴定的,应当予以拒绝。
八、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仅限于该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如属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九、司法鉴定机构对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核对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原则上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原件;对于不能提供原件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
鉴定机构如果发现个人委托的送鉴材料有不真实情况,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如果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的、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给予补充,如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后,应当及时指派相关专业的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一、司法鉴定人对个人委托人送鉴的医学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有疑问,需要询问有关资料的初始制作人、提供人或相关医务人员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及委托人在场陪同进行;对有关人员作出的解释或医务人员作出的诊断结论等要形成新的书面资料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并签字。
十二、司法鉴定人对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只能作为分析案件的参考资料,不能不作分析地作为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