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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赣司鉴字〔2008〕4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
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行为,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规定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下合称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按要求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坚持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原则,严格审查委托鉴定案件鉴定事项的用途,对供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或涉及诉讼活动的鉴定案件应当受理。

  三、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四、司法鉴定协议书应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载明各有关事项,特别是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委托人对其所提供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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