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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8〕177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以下简称“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的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企业应根据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为: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花名册、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执照(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元投资性质的企业,同时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证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二)关闭破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企业留守工作处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关闭破产批复文件、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关闭破产财产清算方案、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等。

  (三)改制企业(指现企业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改制设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费用提留使用情况、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证明、改制基准日之前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等。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人数、参保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总额进行审核计算,会同财政厅、国资委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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