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标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1260元。就此标准,中央财政2008年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2009年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通过各统筹地区财政划转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地要精心组织并确保于2008年底前将尚未参保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不得单独列帐管理、封闭运行。
已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统筹地区,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统筹考虑用于帮助濒临破产的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资金结算。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于2009年1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提出结算补助资金的申请,上报《广西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于2009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落实参保经费仍有困难的,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四、关于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对各统筹地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