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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
关于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签订了工作目标协议书。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要求,以及落实所签订的工作目标协议书有关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格审核

  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加,以各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填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紧急通知》(桂劳社发[2008]6号)于2008年1月底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为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人员实行三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并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附件1),完善审核手续,做好备案及参保登记的基础工作。相关人员参保的资格审核工作要求于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

  二、认真做好服务事项

  (一)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送交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和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花名册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相互合作,于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二)医疗保险待遇。对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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