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9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做好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全面推进我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培训基地)是指: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估认定,并获得批准开展创业培训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劳动者、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
第四条 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各类城乡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对象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辖区内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社会各类高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有关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为宗旨,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为工作目标,做好有关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