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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急性期临床诊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稳定,无出血征象和伤口感染,有行走或关节功能障碍,并符合下列条件:

  1、单纯性四肢骨折,术后1-2周;

  2、复杂性骨折经手术治疗,伤口术后已拆线或初步愈合,病情稳定1~2周后,或需Ⅱ期手术,但近期等待期间需康复诊疗者;

  3、单纯外固定治疗的无移位骨折,或行单臂外固定支架者,外固定后1-2周;

  4、合并有内脏损伤经治疗病情己稳定。

  二、关节及软组织损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术后或伤后24小时,麻醉作用消失,生命体征稳定,无出血征象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伤后经临床诊疗,生命体征平稳,无出血征象和伤口感染,仍有关节功能障碍,并符合下列条件:

  1、手术治疗者术后2周,伤口愈合良好;

  2、非手术治疗者,创面基本愈合;

  3、无其他重要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三、截肢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择期手术者术前一周;紧急手术者术后24小时,麻醉作用消失,生命体征稳定,无出血征象。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上、下肢截肢术后,伤口愈合1周,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感染及出血征象。

  四、手外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术后24小时,麻醉作用消失,生命体征稳定,无出血征象。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伤后经临床诊疗,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稳定,无出血征象和伤口感染,无条件进行门诊康复诊疗,并符合下列条件:

  1、肌健修复术后固定2-3周,伤口拆线,有明显功能障碍;

  2、断指再植,术后断指成活,拆线后2周,未梢血运良好;

  3、其他手外伤或重建术后,经临床治疗1-2周,伤口愈合,仍有明显功能障碍。

烧 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经过临床抢救治疗后已度过早期休克关和严重感染关,病情稳定,呼吸通畅。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临床治疗后,生命体征稳定,呼吸道通畅,无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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