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制度。各统筹地区康复对象在当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和项目时,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可转往有条件的同级或上一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与各统筹地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建立起合理、协作、有序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体系,保障全区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工伤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介入标准(试行)
神经系统损伤
一、颅脑损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受伤后经临床治疗1-2周,生命体征稳定,无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急性期临床药物和/或手术治疗一段时间(轻型颅脑损伤1-2周,中型2-4周,重型或特重型6-8周) 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仍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影响生活自理及回归家庭、社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1、神经学症状不继续加重,脑水肿、颅内高压已消除;
2、未出现新的需手术处理的病情变化;
3、脑脊液外引流管已拔除或脑室-腹腔引流管通畅,无脑脊液漏;
4、无其他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5、CT等影像学检查未见病变进行性发展。
二、脑卒中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发病后经临床治疗1~2周,生命体征稳定,无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急性期临床药物和/或手术治疗一段时间(根据病情轻重一般2-4周) 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仍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或出现影响功能活动的并发症,影响生活自理及回归家庭、社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1、神经学症状不再恶化;
2、不出现需手术处理的病情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