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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00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00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8〕110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二○○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我省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二00九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102号文件对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调整的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02号文件规定,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二00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108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完全贯彻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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