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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信息。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管线综合信息向社会提供,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 3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范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信息档案认可文件。负责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管线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规划核查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后续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和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补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破坏管线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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