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跟踪测量成果。
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查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核查合格后,有关部门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涉及管线工程的,规划核查不合格,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申请规划核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竣工测量验收意见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线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信息管理,建立管线信息综合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实现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管线探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应当符合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管线,应当在现场设置地面管线点,适时测量管线点的三维空间坐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