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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政府对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综合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可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类管线。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管线专项规划的原则。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的各专业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相应的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以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出规划设计。未查明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或者未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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