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0号)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 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