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0号)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 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