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萍乡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萍乡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我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一、划分原则
有利于促进城市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老城区改造,有利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利于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安静。
二、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近期、中长期用地规划以及萍乡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适用区域
(一)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单位:等效声级Leg(dBA)
注: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
执行标准(分贝)
噪声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类
| 50
| 40
|
1类
| 55
| 45
|
2类
| 60
| 50
|
3类
| 65
| 55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