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各级物价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收费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的办证程序,并做到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各级物价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进一步落实物价系统内部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规定。各县(市、区)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州物价局办理,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办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五、统一《收费许可证》的编号管理。在换证工作中,要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服务性收费分开办证、分别管理、区别编号的原则。
  对核发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许可证》编号统一为“×价费证2009--××--××号”的字样,如省卫生厅09式《收费许可证》的编号为鄂价费证2009-09-01号,其中“鄂价”为发证机关省物价局简称代号,“09”为收费部门的序号(序号原则上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为序),“01”为该收费部门所属收费单位的编号。如果收费部门有一个正本、多个副本,其副本编号以“01”为基点顺加。
  对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同但收费单位较多的,可分别单独设置一个部门编号。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服务性收费核发《收费许可证》,其编号统一为“×价备证2009--××--××号”的字样,其发证机关的简称和编号原则与上述方法相同。
  六、统一《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印章样式。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应统一《收费许可证》管理中的印章样式。
  1、《收费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首页“发证机关”栏加盖“×××物价局”印章。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在副本每页所记载的收费项目的最后一栏加盖“×××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
  3、对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时,要在副本每页所记载的收费项目的最后一栏加盖“×××物价局服务性收费审核备案专用章”和“使用税务发票”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