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2008]29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的规定,结合全省开展的收费管理(统计)工作考评及交叉检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全省09式《收费许可证》换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09式《收费许可证》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06式《收费许可证》于2009年5月31日全部停止使用。根据换证与年审工作的实际,各地可将换证与年审同步进行,整个换证工作要在2009年5月底全部结束。为此,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计划,认真组织,确保换证与年审的如期顺利完成。
二、切实规范换发证的范围。对09式《收费许可证》的换发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58号)的规定执行。
对实行服务性收费备案管理的换证范围、备案管理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建档管理等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结合近几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较大的情况,各地在换证及年审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审验核查,对已经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已降低的收费标准要予以变更,对有关的优惠和减免政策规定要在《收费许可证》相关收费项目后面完整注明,确保换证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充分,准确无误。
在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证代文”或“以证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