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各园区(基地)要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前景,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园区(基地)准入、退出标准和操作办法,对入园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对拟退出企业进行退出评估。鼓励和支持跨县(区)的产业合理转移。对产业输出地和接收地的利益调整,实行“产值分计,税收分享”政策,即转移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纳税年度起的第1?3年,输出地与接收地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成,第4年以后按4∶6的比例分成。对企业创造的销售收入及工业增加值,也按同样的比例,分别纳入输出地和接收地的统计口径。特殊情况一企一议。
(十二)提高服务水平。实行涉政事务代理制,园区(基地)管理机构为事务代理人。实行市、县(区)长现场办公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园区(基地)建设的重大问题。实行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调度制和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市、县(区)领导挂点,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县(区)领导挂点制。园区(基地)审批事项由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组织定期进行联审联批,限时一站办结。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建立园区(基地)工作机构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由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短时限),初审认可后,即可将项目一边开工建设,一边按法定程序报批。对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但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新增企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实行“换照制”,即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换发营业执照。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在政务服务中有过错的单位领导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十三)进行考评激励。新引进企业亩均纳税5万元以上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数额,奖励给企业。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从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申报支持。对有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和有关人员一定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多的外地客商,授予“萍乡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有突出贡献的大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企业名称对本地的广场、公园等市政项目予以冠名。
园区(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设立园区(基地)建设奖励基金,通过制订考评目标、进行综合考评,对成效显著的园区(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可发至个人);对未完成目标的园区(基地)给予通报;连续2年未完成目标的,对园区(基地)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建议予以调整。有关考评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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