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起点编制园区(基地)规划。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生态环境好、土地利用率高、投资强度大的基本要求,坚持区域集中、主业明显、特色突出、功能完善、用地集约、适当超前的原则,在全市建设转型产业园的总体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和产业、区域发展内在规律,抓紧编制和完善园区(基地)规划。有关规划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报上级审批。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园区(基地)规划除履行上级必要的程序外,要报市转型办备案。
(三)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切实保障园区(基地)用地。经过审批,可采取征收、受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取建设用地。调整土地配置方向,每年,在国家、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20%用于园区(基地);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80% 以上用于园区(基地)。以项目为供地基础,没有项目的不供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供地。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每亩土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万元,并要严格遵守容积率等建设控制性指标。园区(基地)土地向核心项目集中,向关联度大的项目集中。凡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必须由产业园供地建设,已分散供地的,可引导调整。严格用地监管,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动工的项目用地,坚决按国家政策予以收回。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把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摆在优先位置,在规划的指引下,尽快建成和完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员工生活区、仓储、文体、医疗卫生、金融、治安等配套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力度,各县(区)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纯收入中,要按不少于20%的比例安排投入;园区(基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安排投入;园区(基地)产生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投入;园区(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投入。
(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以企业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全园区(基地)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环评、图审、安评、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基地)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引进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物流、医疗卫生等机构进驻园区(基地),为园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利用市校、企校合作机制,争取高校等科研机构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园区(基地)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园区(基地)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一体化。条件成熟的,可以创办以高新技术为特色的“园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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