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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试点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与省补助资金形成合力,努力扩大试点范围,增强试点成效。试点学校数不得少于省下达的最低建议数,试点经费如有结余,全部用于增加项目学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省、市、县(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要纳入县(市、区)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或学校。试点市或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一所,成功一所。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达到国家认定的资质。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新配置的设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严格管理,认真维护,防止损坏、丢失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财政、农业部门要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度,试点学校也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资金和安全管理。每年年底,试点市要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农业厅。
  第十二条 省里负责对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到位及时、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造成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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