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49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卫生和生活条件,逐步解决农村学生喝热水、吃热饭、冬季取暖、使用露天旱厕等问题,从2008年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即热水、热饭、取暖、改厕,简称“211工程”)试点。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省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8]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211工程”试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项目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实行项目管理,试点项目学校必须是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予以保留的学校。“两热一暖”优先选择有寄宿制学生、建筑以楼房为主且没有取暖设施的学校进行试点,“改厕治污”与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相结合,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长期使用简陋旱厕的学校进行试点。
第四条 试点县教育、财政、农业部门要严格遴选试点学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模式。试点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里备案。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211工程”试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根据工程建设成本及各市财力状况、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规模、试点工作成效等因素下达补助资金,并下达最低试点学校建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