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执法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案 件 登 记 表

  案件编号:

 

 

     

记录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
  现场调查(检查)及取证记录

调查时间

 

地点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与联系方式

 

 

 

 

 

 

 

 

单位

名    称

负责人

 

 

地址与联系方式

 

姓名

执法证号码

 

 

 

 

 

 

现场调查(检查)及取 证

情 况

 

当事人签 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