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执法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案 件 登 记 表
案件编号:
案
件
来
源
| |
案
件
记
录
| 记录人: 年 月 日
|
处
理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表2:
现场调查(检查)及取证记录
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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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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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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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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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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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人
| 姓名
| 执法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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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检查)及取 证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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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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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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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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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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