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 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由执法人员在凭证或清单上注明情况,也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第二十二条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二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第二十四条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回避。回避未被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电力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