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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返乡务工人员较多的乡镇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当地政府以及返乡务工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务工人员就业和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四、积极鼓励返乡务工人员创业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享受以下创业优惠政策: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办企业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同样的优惠政策。落户城镇的,其本人及随同创业人员子女就学、就业、参军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农民进城创业(未农转非的),享受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享受该待遇。同时,在工商、税收、购房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农民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以补充创业资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与以后缴费合并计算。
  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费;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其纳入我市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地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切实维护返乡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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