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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豫监发〔2008〕24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监察局:

  《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监察厅实行厅长负责制,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厅长办公会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遇有不同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厅长作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全局性重要问题,应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留待下次会议再议。紧急情况下,由厅长决定。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省纪委常委、副厅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常委和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各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六条 召开厅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可对厅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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