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64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