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申报机构于规定时间内,按限定名额择优选取最终的申报人员。
(四)辽宁保监局针对申报机构上报的最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在完成审核工作后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审核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领购《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做好通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人员资格证书的打印、下发工作。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参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公示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户籍所在乡镇及所属公司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时满足相关规定可申请换证,有效期内证书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可向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请补发,并提交遗失证明材料或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当资格证书持有人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转到在当地乡镇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从业,或资格证书到期未申请换证或依规定不予换证,或身故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及《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号码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排。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要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后及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其进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申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申请表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时,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审核保险机构是否满足在农村保险营销员所在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保险机构应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上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代理险种及展业区域做出限制,要严格限定农村保险营销员只能在其住所所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保险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接和万能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