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使用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及格分数线最低下调至45分,并依据考试及格率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授予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上;
(二)在当地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居住10年以上;
(三)具有农业户籍;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授予资格人员居住的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设有机构;
(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制定了拓展农村市场的长期规划;
(四)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资格人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由代为申请的保险机构审核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三)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
(四)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农村户籍的证明;
(五)参加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
(六)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出具的推荐材料;
(七)曾担任过村干部职务或从事教师或医生职业的证明材料;
(八)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声明。
同时,申请授予的省级保险机构还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员基本信息电子版以及满足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自2009年开始,每年测算一次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占我局辖区保险营销员人数的情况;如果比例低于5%,辽宁保监局将实行直接授予制,下发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授予额度等相关要求,但每年授予人数规模不得超过全辖营销员的2‰且总量不能超过5%。
第十四条 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由地市级公司对申请授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报省分公司复审,省分公司将复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辽宁保监局。
(二)辽宁保监局按照各申报机构申请人员数量的比例将授予人员总量在各申报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电话通知各申报机构的申请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