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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及全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辽宁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全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做好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要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展业管理和业务审核。
  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相关数据管理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报名材料审核、考试安排等组织管理工作,积极提供良好的考试服务,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自律管理和授权管理。
  三、目前暂时使用“辽宁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日常管理,待中国保监会开发农村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后,统一将相关数据进行迁移。
  四、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保险营销员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梁志华
  联系电话:024-22596590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长效机制,拓展保险产品在农村的销售渠道,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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