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欺诈误导、伪造或者变造保单、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四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中介服务,索要高额服务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
五是保险公估机构违法出具公估报告或出具虚假公估报告,借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集中规范下列行政行为:
一是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干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自主开展活动。
二是政府部门把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保险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使的职能交给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开展保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保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
二、实施步骤
规范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后开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我局将对辖区内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辖区内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并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自纠整改,或由辽宁保监局及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