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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九江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九办发[2007]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扶持方向
  本专项资金集中优先用于市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以水梨为主的林果、水产、畜禽、蔬菜、蚕桑、茶叶)、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品牌建设及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扶持方式
  以贷款贴息为主,以奖代补为辅。
  三、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本资金重点用于与本市农业产业关联度高、促进农民增收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已形成了“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模式的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1、主导产业基地建设。基地种养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或万头(十万羽)以上,基础设施齐全,品种符合产业要求,生产按照标准化规程操作。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精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加工型农业企业,对市县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带动力强的可优先扶持;年出口创汇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型农业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并运作满1年以上,内部管理规范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对社员有二次返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市政府年度确定的扶持对象按社员数、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位给予扶持;对社员在100人以上、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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