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认养者出资,由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管理,绿地:一级绿地每平方米2元/年,二、三级绿地每平方米1元/年,色块参照绿地标准执行。树木:乔木每株价格为:胸径10公分以下15元/年;10-30公分每株30元/年;灌木蓬径150公分每株10元/年,150-300公分每株20元/年;300公分以上的每株30元/年。
第二款 认建者按绿地建设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出资。由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条 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资助、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区绿化建设和管护。
第一款 捐赠认养。捐赠、资助资金达10000元以上单位和1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年捐赠2万元以上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当年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设置反映单位形象的标志牌,标注认养单位名称。
第二款 单位认养。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绿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 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第三款 个人认养。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市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市民”称号;
第四款 学生认养。学生集体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款 单位认养认建绿地,作为其创建区级文明单位的依据之一,在创建“园林绿化单位”时纳入绿地率统计范畴,单位在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时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十二条 认养的绿地或树木仍归属国有,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
第十三条 绿地认养者在认养期间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不得改变认养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十四条 绿地认养者违反本办法的第十二、十三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认养权并撤消其荣誉称号及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