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长期有效的绿地认养活动,保障认养者的权利,明确认养者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及个人认养城区绿地的活动。
第三条 绿地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积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倡导、引导、鼓励庭院无附属绿地或未达到绿化指标的单位,积极认养认建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区绿地认养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认养者参照绿化养护成本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或树木养护;二是认养者提供相应建设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的建设;三是认养者直接负责绿地或树木的养护管理,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
第六条 九江市建设局主管城区绿地认养工作,九江市园林处负责城区绿地认养认建日常工作。建立认养认建活动档案,办理冠名及授予荣誉称号相关手续并报政府批准,每年通过媒体将绿地认养认建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可以认养、认建、认管,单位庭院内绿化及居民区绿地不在认养范围内。
第八条 绿地认养者应向九江市园林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认养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认养者出资认养费按下列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