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各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电压在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m。
2、电压在35~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0m。
3、电压在22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
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埋设在地下、水底电力导线两侧或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地下电缆保护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延伸0.75m两平行线内所形成的区域。
2、江河电缆保护区。线路两侧各距不小于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的交叉或接近等有关安全距离的要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执行。
(三)架空线路基础保护区。是指分别以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基础为圆心,以规定的距离为半径,向外缘划定的安全隔离区域。
1、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
2、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四、审批条件
1、施工工程项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2、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并取得电力设施产权单权认可。
3、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应按照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经贸委提出作业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经贸委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施工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④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⑤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材料。
⑥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产权所有单位签定的作业安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