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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区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9日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

  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为有效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贸委赣经贸电能字[2007]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5、赣经贸电能字[2007]159号。
  二、审批权限
  省级经贸委负责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市级经贸委负责220KV及110KV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县(市、区)级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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