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和扩展当地酒类管理信息系统,要按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尤其是每双月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向市商管办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要逐步运用这个系统进行酒类备案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现代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同时要建立酒类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
2、加快健全社会及商业系统酒类商品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建立并完善为企业、为市场服务的公共检测服务体系。
(八)提倡科学消费,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酒文化。要大力弘扬我国文明、高尚、优雅的酒文化,广泛宣传饮酒知识,组织开展酒文化活动,提倡科学、安全、健康饮酒,促进我市酒类消费层次的提高,不断提升我市酒类商品的文化内涵,增强我市酒业竞争力。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队伍。对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查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检查备案登记表所载明的经营地址是否与实际地址相符;(三)检查备案登记表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完全一致;(四)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的供货方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指生产商直供)、经销授权书(指生产商授权区域代理)的复印件,必要时可向供货方溯源核查;实行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经营者与本市经营者发生酒类商品交易的,其酒类销售许可证视同酒类备案登记表。(五)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当批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进口酒类还应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和供货方提供的当批酒类流通随附单,必要时可向供货方溯源核查;(六)要求经营者出示所经销酒类商品向其他经营者批发(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时,所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存根联,检查其格式和填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可向受货方溯源核查;(七)要求经营者出示酒类商品进销台帐,可以追溯三年以内的台帐;(八)检查经营者所经销的酒类商品(含包装酒和散装酒)的内外包装、盛具容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溯源识别规定,是否存在“三无”或伪造、篡改厂名、厂址、生产(保质)日期的酒类商品;(九)检查经营场所是否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显著标识。经营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和溯源制度等行为,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