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
1、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自2009年2月起,酒类经营者凡是批发销售酒类商品的,都应填制《随附单》;凡是采购酒类商品的,都应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建立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商业主管部门应对酒类经营者落实溯源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酒类批发商和委托代理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索取由厂方盖章的《随附单》、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对进口酒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没有取得这些证明的酒类商品不得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对违反《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严格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四)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和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及执法队伍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要加强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制订和完善符合本地管理实际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形成一整套保障有效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的制度体系。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不许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建立酒类监管责任制和相关的听证、行政复议等配套制度,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要强化酒类监管人员培训,重点是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应用及真假酒鉴别等知识的培训,着力培养和造就出一支高素质的酒类监管队伍。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酒类市场。要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重点是追源头、查流向、堵渠道、端窝点和治理散装白酒市场。要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销售的散装酒,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六)扶优扶强,推进我市酒类流通现代化发展。要积极宣传和鼓励经营销售名优酒,保护和支持名优酒的流通。加快品牌酒的建设步伐,帮助企业创建驰名商标和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产品。对假冒名优酒要从严查处。要大力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高酒类流通中先进流通形式和先进营销方式的比重。依托大型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覆盖城乡市场的酒类连锁经营,把酒类经营网点延伸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酒类产品和优质服务。要积极推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达标评审和宣传工作,对已经达到酒类经营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要进行评审授牌,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目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要发展酒类大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七)建立酒类流通监测和检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