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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管办《关于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酒类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的商业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经营者,一份由备案登记机关保存),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和核发备案登记表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3、酒类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表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向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的,其备案登记表亦自动失效。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交回失效的备案登记表,对已失效未交回的备案登记表应公告作废。
  4、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备案登记工作。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按照市商管办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证)》样本开展备案登记工作。《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市商管办监制、编号和组织印制。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应当按照市商管办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要制定本地的酒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就备案登记工作的办事时间、地点、程序、具体要求、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信息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示或发布公告;要因地制宜开展设立乡镇代办点或约期巡回现场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备案登记申办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备案登记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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