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1、市商业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分别是管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九江开发区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辖区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的酒类流通监管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规范实施《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负责制订我市酒类流通的具体管理措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传报;负责市内酒类流通中重大酒类案件的组织协调、查处、督办和行政复议;协调县(市、区、山)之间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四、具体工作重点
(一)全力宣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1、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含九江开发区指定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下同)应积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强化《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车和网络等多媒体发布公告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同时开辟公示栏对《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组织各种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发宣传手册、制作条幅、横幅进行悬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大意义,强化酒类流通监管的责任,使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接受监管,使《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不断地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制约机制。
2、加强酒类流通日常监管工作的宣传。对监管工作要有计划,事后有总结、有活动、有举措,巩固阶段性成果,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引导消费。同时对违法酒类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披露曝光。
(二)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1、酒类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酒类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的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新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被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业主管部门应每年6月底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一次,并将核实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