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管办《关于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商管办《关于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促进我市酒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酒类流通管理范围及工作重点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酒类流通管理范围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经营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
二、理清思路,明确任务
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以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酒类流通现代化、酒类管理信息化、酒类消费科学化为重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市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进我市酒类管理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我市酒类流通管理水平;打假扶优,推进我市酒类流通现代化与品牌建设;建立酒类流通监测和检测体系,引导我市酒类行业有序发展;提倡科学消费,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酒文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