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所有煤矿的生产水平和采区都要实现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可靠,瓦斯超限时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二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在生产工作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防治水综合措施;查清自身老采空区、周边老窑以及与相邻矿井连通的情况并上图,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统;水患矿井落实水患论证报告的意见和措施。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坚决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山)、各部门、各单位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责任,严格制度,落实措施,坚决执行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是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好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