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市对现有37座尾矿库,要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责令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责令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责令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二、严格措施,抓好非煤矿山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对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坚决实行“九个不得开采”:露天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不得开采;地下矿山机械通风设施不完善的不得开采;越层越界、未按设计开采的不得开采;地下矿山存在透水事故隐患的不得开采;尾矿库超设计坝高、超库容运行的不得开采;自然灾害严重的不得开采;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开采;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冒顶事故隐患的不得开采;发现企业无工程技术人员在位、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无反映现状图纸资料的“三无”地下矿山,不得开采。一是深化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非煤矿山采掘施工项目以及爆破、凿岩、运输、出矿、支护等单项采掘作业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严格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以及从事爆破、凿岩、运输、出矿、支护等单项采掘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把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二是深化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整治,抓紧做好机械通风整治,有效改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条件,杜绝中毒窒息事故,对2008年10月底之前机械通风未全面实行或未经检测合格的地下矿山,坚决责令停产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三是深化地下矿山水患安全整治,全面查明矿井水患分布情况,制定和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坚决防范矿井透水事故。
四是深化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安全整治,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现台阶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对2008年10月底之前未实行中深孔爆破(含简易中深孔爆破)、台阶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一律停产整改;对2008年年底之前未实行中深孔爆破(含简易中深孔爆破)、台阶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坚决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的延期或年审手续。五是进行露天石材开采安全整治,强制推行机械切割开采技术,彻底淘汰成材率低、开采效率低、安全程度低的爆破开采方式,对2008年年底前未实行机械切割的石材开采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