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厅字〔2008〕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全面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尾矿库企业要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尾矿库特大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尾矿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认真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国土、环保、发改、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认真执行新建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禁未经设计审查批准的尾矿库非法组织建设施工。认真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禁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生产运营。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及供电,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认真执行尾矿库闭库处置制度,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确保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并由属地政府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严格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企业关闭后能安排资金履行闭库手续。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进一步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