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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九江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08年3月28日九届市委第25次常委会(第16号会议纪要)决定设立“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宣传发展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目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首期安排50万元,逐步安排100万元列入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会同九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兑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等政策措施;
  2、文艺精品力作的创作生产;
  3、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的经费补贴;
  4、其它引导、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部门和单位人员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础建设支出;
  3、其它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九江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明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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