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街办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街办、区房管局、市房管局四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居委会、街办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报纸、网站、手机短信、电视滚动、流动宣传车和社区、街办张贴等方式发布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九、申报条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5平方米(含)、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11272元(含)的家庭均可申报。
(二)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报;离异带子女的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报。
年龄计算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
(三)离异家庭的子女,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不能随非共同生活的一方申报。
十、申报方式
申报家庭到居住地社区领取、填写《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调查摸底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和自由职业人员须提供本人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户须提供本人收入、纳税情况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住房,包括购买、承租和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住房,以及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偿还债务等原因将住房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的家庭,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