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8〕191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省义务植树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鉴于我省绿化费多年未作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绿化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本省范围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
二、执收主体: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征收标准:每人每年3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元。
四、收费的前置条件:由执收主体向应义务植树者发出义务植树的通知,被通知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申请缴纳绿化费。
五、免征范围:当地驻军(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六、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