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驻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各师财务局、各驻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强化账户长效管理,请你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及所辖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申报、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规范等情况反馈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疆专员办)二处。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四) 《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
登录新疆专员办网站可阅览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网址:http://www.mof.gov.cn/bennyzhu_xinjiang/
二、自查重点
(一)是否存在应纳入但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或银行账户;
(二)是否使用财政部规定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内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三)是否设置专人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账户申报审批流程是否熟悉;对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操作是否熟练;
(四)是否每年都按照要求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
(五)是否所有账户的开立、备案都按照要求进行办理;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开立账户情况;是否存在已批复账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