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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四)对闲置土地的问题进行检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的部署,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力度。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和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清理和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查自纠。2008年9月29日前,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山)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8年11月30日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要认真搞好市本级自查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行为的规范及规划条件的管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由市监察局负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依据附件4填报《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此表仅由市财政部门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本级,闲置土地处置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完成。各地也应明确职责,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督促检查。9月下旬,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山)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10月上旬,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对各县(市、区、山)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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