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专员办关于开展对抚州市中央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驻赣监[2008]66号)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库抚州市中心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有关精神,我办将组织人员对抚州市2007年度中央税收征管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相关问题将延伸检查以前年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的范围:抚州市2007年中央税收征管质量和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对象:包括国税、地税、财政、国库等部门中央税收收入的征收、解缴、划分、减免、退付等情况,并将延伸检查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
二、检查及处理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规章。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的内容:国税、地税等部门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税款的缓征、减免、退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以及财政、国库等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管理中央级税收。
(二)检查的重点:
1、税务等部门有无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缓征税款,违规退税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
2、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有无应征不征、少征或“寅吃卯粮”多征税款,人为调节税收收入;
3、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解缴税款,有无设置过渡户、待解户滞留甚至挪用税收收入;
4、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征缴税款,有无违反规定混淆预算级次等问题;